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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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