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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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