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第三十一条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
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
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