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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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