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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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