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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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