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公务员知识积累(法律:刑法知识点)

作者:MjpQxN1Srn 来源:百家号 更新于:2021-9-17 阅读:

(2)主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构成本罪。

33.走私犯罪的罪数问题:

(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触犯数罪的,数罪并罚;(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按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从重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若事前无通谋,可成立洗钱罪。

34.货币犯罪的罪数问题:

(1)伪造货币后,又对其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后,又出售、运输的,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

(3)购买后又使用的,只定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4)出售、运输的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35.信用卡诈骗罪:

(1)扩大解释:包括借记卡。

(2)对象:诈骗对象必须是人,如果对ATM机使用,定盗窃罪。例外: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对人/对机器)的,定盗窃罪;②拾得信用卡并使用(对人/对机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36.保险诈骗罪:

(1)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制造保险事故,属于预备行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才是本罪的着手。

(3)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后,尚未进行保险理赔申请的,成立具体犯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

37.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正身份犯);

(2)行为:不履行纳税义务(纯正不作为犯);①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②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己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

(3)纳税人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8.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

(1)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4)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