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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jpQxN1Srn 来源:百家号 更新于:2021-9-17 阅读:
(1)时空幻境: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2)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3)行为: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使用;②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
51.考试作弊类犯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级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3)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的行为。
52.妨害司法类犯罪:
(1)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包括教唆)当事人毁灭(包括隐匿)、伪造证据。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3)妨害做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做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做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①毁灭、伪造证据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③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5)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53.窝藏、包庇罪:
(1)窝藏: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以及其他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包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3)本罪是事后犯,如果事前通谋,则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4)法条竞合:①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贩卖以毒品实际转移给对方为既遂,是否收到对价不影响既遂成立。
(3)从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加重处罚:①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的情形)。
5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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