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公务员知识积累(法律:刑法知识点)

作者:MjpQxN1Srn 来源:百家号 更新于:2021-9-17 阅读:

29.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①吸收原则:数罪中最高刑是死刑、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均为管制的,不得超过3年(323);均为拘役的,不得超过1年(161);若数罪均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刑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③并科原则:有期(拘役)和管制,待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附加刑之间,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的数罪并罚:①发现漏罪,先并后减:②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30.缓刑:

(1)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 75 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绝对不适用缓刑。(2)失败的缓刑:①考验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②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并后减);并罚后,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再次适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③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后并);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才发现的,也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1.假释:

(1)适用条件:①积极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②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失败的假释:①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②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期满才发现漏罪的,对漏罪另行起诉。③又犯新罪:先减后并,考验期内犯罪,期满才发现的,也并罚。

32.危险驾驶罪:

(1)行为: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