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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jpQxN1Srn 来源:百家号 更新于:2021-9-17 阅读:
(1)行为:①索贿:实施索要行为时即成立受贿罪既遂;②收受贿赂:实际接受行贿人给付的财物时成立犯罪既遂。
(2)贿赂: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包括违禁品)。
(3)离职后受贿: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后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成立受贿罪(如果在离职前没有约定,不构成受贿罪)。
(4)【斡旋wò xuán】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
(5)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
60.行贿罪:
(1)主体:自然人,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2)行为: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
(3)既、未遂:给对方行贿,对方予以接受,是行贿既遂;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立即上交组织部门的,行为人属于行贿未遂。
(4)“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限于非法利益,还包括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5)减免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①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②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62.徇私枉法罪: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①枉法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②枉法裁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罪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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