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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知识积累(法律:刑法知识点)

作者:MjpQxN1Srn 来源:百家号 更新于:2021-9-17 阅读: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24.从业禁止: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

(2)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作出的从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5.死刑的适用:

(1)不适用死刑的对象: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时(包括羁押时)怀孕的(包括流产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考验期满后的处理:①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②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6.没收财产:

(1)范围:①个人财产;②合法财产;③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执行:①一次性执行;②只能就财产现有的存在方式进行没收;③对同一个罪,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择一适用;④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予以偿还。

27.累犯:

(1)一般累犯:①实施前、后罪时均须年满18周岁;②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③前、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④后罪发生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前罪被假释的,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

(2)特殊累犯:①实施前、后罪时均必须年满18周岁;②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8.自首:

(1)自动投案:①时间:归案前,即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②对象:公检法机关或者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③方式:亲首:先采取打电话、 发短信或者发邮件等方式报告案情,随后归案;代首: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送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归案。如果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①只需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足以证明犯罪成立的基本事实);②犯数罪,仅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认定为自首;③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④合理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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