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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
  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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