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行业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第十七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8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
  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