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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十三、其它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期货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经营机构及其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客户是指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期货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规定不明确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0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
  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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