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2.将第九条修改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2.将第二条修改为: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删除第四条、第五条。
2.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