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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来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9-12-13 阅读:



(一)侵占、挪用、截留、克扣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基金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干扰文化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内容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

(二)非法传播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

(五)伪造、变造或非法出租、出借、买卖相关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六)骗取国家文化产业优惠政策支持的;

(七)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价信息的;

(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失信惩戒】文化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对外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十二条【传播限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创人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进入传播领域。

第七十三条【其他追责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外资准入】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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