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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来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9-12-13 阅读:



第八条【融合发展】国家鼓励文化产业与科技及其他国民经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发展广度和深度,发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区域发展】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突出特色、体现差异,保护文化生态,鼓励东部地区同中西部地区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和帮扶,支持文化企业在西部地区投资文化产业。

第十条【合法经营】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内容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吸毒和教唆犯罪,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作生产

第十二条【创作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创作自由,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创作生产和提供健康向上、品质优良、种类丰富、业态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创作】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以下优秀作品:

(一)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五)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六)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七)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创作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综合运用文化表达方式进行创作,支持多种文化艺术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探索和创新。

第十五条【精品战略】国家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科学编制专项创作规划,落实重大创作工程项目,举办文化精品展演展播展览展示活动,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精品佳作。

国家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艺术作品评价体系、文化艺术评奖机制,鼓励开展文化艺术评论。

第十六条【创作便利】国家倡导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实际,不断进行生活的积累和艺术的提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创作人员蹲点生活、挂职锻炼、采风创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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