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来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9-12-13 阅读:
第三十八条【文化消费】国家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改善文化消费条件,培育新型文化消费模式,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
第三十九条【价格管理】文化产品和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在价格形成、运行中的引导作用。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特殊文化产品和服务应遵循其相应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中介服务】国家鼓励发展文化中介服务,健全文化经纪代理、评估、法律服务、鉴定、公证、投资、保险、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市场秩序】国家维护文化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纠正扰乱市场行为,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第四十二条【诚信经营】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产业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价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或过度炒作,扰乱文化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诚信体系】国家建立文化市场诚信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家鼓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发展针对文化企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业务。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水平,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处罚,保护文化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第五章 人才保障
第四十六条【人才计划】国家应当以文化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培养和扶持内容创作生产专门人才,投资运营、企业管理、融合发展、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创新型技术人才、紧缺专门人才。
第四十七条【学校培养】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四十八条【社会培养】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育社会化文化产业人才教育机构、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从事文化产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强与学校的交流合作,参与相关人才培养,并为师生实践实习提供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