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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来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9-12-13 阅读:



第五十九条【金融服务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推动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第六十条【间接融资】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文化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银担合作、再担保、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资风险。

第六十一条【直接融资】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企业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创新基金投资模式,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六十二条【保险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六十三条【消费金融】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第六十四条【用汇保障】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六十五条【财政扶持】国家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政府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文化资本投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建或改组国有文化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十七条【税收扶持】国家依据税法规定实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失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责任,把牢内容导向和经营方向。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渎职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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