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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来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19-12-13 阅读: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产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社会责任】文化企业应当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条【国企国资】国有文化企业应当立足主业,巩固并发展内容生产优势和传播主渠道优势,发挥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国家建立健全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等挂钩的制度,提高国有文化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参与公共服务】国家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等活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集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规范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三条【用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国家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文化设施用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复合使用要求,保障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服务保障】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科学规划建设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培训辅导、信息咨询、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品牌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的品牌培育和推广。

国家建立和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登记、托管、流转体系。



第四章  文化市场

第三十六条【市场体系】国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产品和要素市场】国家培育和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消除地区分割和行业壁垒,鼓励建设传输便捷、互联互通、城乡贯通、安全可控的文化传播体系,促进文化产品和人才、产权、技术、信息等文化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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