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来了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1 阅读: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8.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12345”工程建设,推行“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打造综合性、一站式、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供给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9.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统筹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服务资源,发挥法律服务热线、网络作用,为农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指引、预约受理、交办转办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有序引导和指导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律师跨县(市、区)开展法律服务,不断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和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的作用,形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补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0.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保障服务经费,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21.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做好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法律援助,开展贫困户“法律体检”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法律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法律帮扶制度等,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主动开展法律援助,保障援助经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财政厅)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
23.强化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提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率和履约率。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和“以案定补”制度,开展 “枫桥式”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