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判断撤销征收决定是否真正损害公共利益及是否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王贤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19 阅读:
经庭审质证,西秀区政府对王贤武举示的14号复议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认为经过再次核实后,因调查情况有误,数据不清,导致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误,应以新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王贤武对西秀区政府举示的证据1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判决确认违法没有判决撤销是因为该案与本案是一样的,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与其余32户的案子都是针对同一征收决定,是可以相同适用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新证据要求,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本院认为,王贤武提交的14号复议决定,证据形式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能够反映王贤武等人对56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但西秀区政府已举示新的证据推翻该复议决定所认定的内容,故无法达到王贤武的证明目的。西秀区政府举示的证据1中的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能够反映之前诉讼和复议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由西秀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人代表进行再次核实的过程,与征收红线图、房屋坐落位置示意图标注的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包括王贤武、吴家国、臧洪梅、吴春会、吴发明、严达兴在内的38户房屋均在19号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其中严达兴、吴发明等12户的房屋不在56号批复范围内,王贤武、吴家国、臧洪梅、吴春会等26户的房屋在56号批复范围内。同时,根据房屋坐落位置示意图标注的征收红线图和56号批复范围,能够反映19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绝大部分未在56号批复范围内。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西秀区政府举示的证据2,能够反映同片区其他被征收人对19号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及法院裁判的情况,但该案裁判结果与本案二审判决裁判结果一致,而本案已启动再审对19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西秀区政府举示的证据3,与案涉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西秀区政府举示的证据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要求,本院不予接纳。
庭审中,本院对案涉征收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了核实,西秀区政府庭审中称因受贷款政策影响存在资金缺口,导致案涉征收项目已暂缓推进,被诉19号征收决定涉及505户,已签订补偿协议100余户,但实际拆除房屋较少。王贤武对案涉征收项目推进情况及房屋拆除现状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