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判断撤销征收决定是否真正损害公共利益及是否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王贤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19 阅读:
再审申请人王贤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西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主要理由为:(一)王贤武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原审法院以贵州省人民政府56号批复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认定是错误的。王贤武已针对56号批复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6日作出黔府行复驳字〔2019〕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4号复议决定)认为,2019年4月25日,西秀区政府出具了《关于董天勇等38人的土地位置不在西秀区2006年第三批次批准范围内的情况》,确认该批复不涉及王贤武的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王贤武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的性质错误。(二)二审法院认为撤销19号征收决定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因此确认19号征收决定违法,但鉴于王贤武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本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王贤武的房屋实施征收,违反了我国根本的土地制度,19号征收决定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西秀区政府提交答辩意见称,(一)19号征收决定所征收土地系经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程序合法。(二)西秀区政府所作19号征收决定,系建立在依法进行房屋调查登记通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摸底调查、听证、社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案涉征收决定即便在征收程序上存在程序瑕疵或程序不完善之处,也不应当撤销。(三)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案涉征收决定被撤销将会损害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四)安顺市西秀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麒麟村、头铺村董天勇、王二国等38人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调查的情况说明》可知,《西秀区政府关于董天勇等38人的土地位置不在西秀区2006年第三批次批准范围内的情况》系调查情况有误,导致数据不清,王贤武案涉房屋土地位置是在批复范围内,王贤武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王贤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14号复议决定,拟证明王贤武的案涉房屋不在56号批复范围内,案涉土地仍系集体土地。
西秀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1.《关于麒麟村、头铺村董天勇、王二国等38人诉讼案及行政复议的情况说明》和征收红线图、头铺村39户房屋坐落位置示意图,拟证明严达兴、吴发明的房屋不在56号批复范围内,王贤武、吴家国、臧洪梅、吴春会的案涉房屋在56号批复范围内;2.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即便存在少批多用的情形,贵州省人民政府的14号复议决定作为证据后,其他同案发回重审案件的生效行政判决已认定被征收房屋不在批复范围内,但属于征收红线范围内,19号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但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应确认违法,不予撤销;3.视频资料(光盘),拟证明当前被征收房屋片区现状,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4.安顺市西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安顺市“十三五”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6-2020),及(2019)黔04行初164号行政判决书中25-29号证据,拟证明被诉19号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