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法律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动态

案例:如何判断撤销征收决定是否真正损害公共利益及是否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王贤武..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19 阅读:


关于19号征收决定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主要审查19号征收决定中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以及该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
对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情形,其中,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涉案项目属于西秀区政府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麒麟社区属于典型的城中村,该地块的征收符合上述法条所列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该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准确合理。
对于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西秀区政府应当向法院提供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一年度的计划。在其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在该问题上存在违法并无不当。
对于19号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二审法院审查,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西秀区政府提交的〔2017〕702号《关于对西秀区2018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关脚片区、头铺片区、虹轴片区)立项的批复》,该批复作出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明显晚于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违反了征收决定作出的合理顺序和步骤,属于程序错误。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政府部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征收补偿费用已实现了足额到位、专户专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西秀区政府没有实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属于违法的认定也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违反了重大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涉案征收项目为安顺市西秀区棚户改造项目,是政府重要的安居保障性工程,公益属性明显,一旦撤销将会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因此,在综合考虑涉案征收项目的性质、实施进度、被征收区域属性等情形后,认为涉案征收决定应当确认违法。王贤武请求撤销19号征收决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确认西秀区政府针对王贤武作出的19号征收决定违法。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