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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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