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9.将第十条修改为: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10.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1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1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4.删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1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1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17.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18.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