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8 阅读: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4.将第四条修改为: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将第五条修改为: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将第九条修改为: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8.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