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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八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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