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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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