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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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