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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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