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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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