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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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