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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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