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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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