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
咨询电话:0931-4630937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作者: 来源:法律资料 更新于:2020-4-16 阅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上篇:

下篇:

115_115px;
115_1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