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3-18 阅读: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