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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最高检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全文)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2-5 阅读:



监督意见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二是某市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

监督效果  2020年3月20日,某市检察院口头向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日,某市检察院书面回复侯某某,并电话告知将针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环节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18日,某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某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某市检察院牵头召集某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合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20日,某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针对二审不开庭审理中存在的未告知不开庭决定、未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未书面说明理由等问题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某市检察院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指导意义】

1.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类似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确保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

2.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知情权等执业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应当针对未予告知不开庭审理决定而径行作出驳回上诉裁定,未就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予以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等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充分保障律师在二审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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