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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最高检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全文)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2-5 阅读:



2.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沟通协作与监督制约工作,为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条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有了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后,需要及时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并协调侦查机关执行,案件办理涉及多部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办案机关切实增强权利保障意识,共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环境,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案例三
律师陈某某
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直接受理侦查  监视居住  律师会见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钱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钱某某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担任钱某某的辩护律师。同年7月24日、7月29日,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钱某某;区检察院侦查部门分别于同年7月26日、7月31日安排会见,每次会见时长30分钟左右。同年7月31日,律师陈某某再次申请会见,区检察院侦查部门未安排会见。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8月5日,律师陈某某向区检察院反映,该院侦查部门不安排其第三次会见钱某某,前两次会见被限制时长,且会见时有工作人员进出。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陈某某控告该院侦查部门侵犯会见权一案。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了解后查明:侦查部门已安排陈某某会见钱某某两次,每次会见时间限定30分钟左右。第二次会见期间,确有工作人员出入一次。2019年7月31日会见结束后,陈某某立即申请第三次会见。侦查部门因陈某某连续申请会见,故未安排其第三次会见。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侦查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不规范情形:一是现行法律并未对辩护律师会见时长和次数进行限制,侦查部门安排陈某某两次会见时,限制30分钟时长,且以影响侦查工作等为由未安排第三次会见,属于变相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部门在陈某某第二次会见期间,有工作人员出入会见场所,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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