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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最高检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全文)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2-5 阅读:



2.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维权案件,既要保证监督的精准性,又要注重监督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会见,是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新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调研、座谈、研讨,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办案中出现的阻碍律师助理执业权利情形,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同时,进一步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职能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应用平台,推动保障律师助理执业权利的落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案例五
律师侯某某
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二审上诉案件 不开庭审理 听取律师意见 知情权

【要旨】

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20年3月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一是提交新证据情况。2019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某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笔录,该证人当场指称电话录音中有些话是碍于情面说的。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调查核实,该两名证人亦明确拒绝为上诉人出庭作证,表示以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为准。二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情况。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但某市中级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经了解,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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