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第三十一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