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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7 阅读:


  21.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2.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三)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纠纷案件;
  (五)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九)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十一)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十二)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十三)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十四)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十五)植物新品种行政复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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