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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9 阅读:



2020年7月1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大局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经调查核实认为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但区人社局存在对加处罚款未催告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进一步查明柯某系某家具公司实际控制人,考虑到民事支持起诉周期,遂向柯某释法说理,促其合法经营。同时考虑因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与公安机关达成不宜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的共识。7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涉案农民工接受柯某道歉,并与其签订和解协议领取拖欠工资。区人社局据此决定免除对柯某的加处罚款。

办案单位针对此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催告程序及法院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催告前核实机制,区法院改进了工作。同时,办案单位全面排查近3年辖区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发现违法线索20余件,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促使被监督单位内部整改,促成多家行政机关与法院统一认识,规范行政处罚和加处罚催告程序。 

【意义】

检察机关借力服务大局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种手段,既促进依法行政,又监督法院改进工作,准确把握民行交织新常态,一揽子解决农民工欠薪的民事纠纷。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开展类案监督,被监督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发挥出“办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的实效。针对本辖区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执行中的乱象,积极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
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
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公开听证

【案例简介】

1991年12月25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对有违法嫌疑的李某进行口头传唤。双方行进过程中,李某所骑自行车撞到王某所骑三轮摩托车上,并向王某逼近,王某在口头警告及鸣枪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开枪击伤李某左腿。1992年2月28日,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拒绝执行公务为由对李某行政拘留。

2019年5月17日,李某将某县公安局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伤残金60万元。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某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李某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于1991年已经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但2019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已离异,生育一子未成家,长期在外打工。因遭受枪击致肢体三级残疾,体力劳动受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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