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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9 阅读: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鹤岗市人民检察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并非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双方争议也非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202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调解书,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传义为工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院、鹤岗市院三级检察院联动化解,张某最终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10万元,2020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举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宣告,这起12年的行政争议终得解决。

【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
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
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代签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等人与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该案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征收人员代签名情况,遂将线索交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该院对2018年以来涉案地块关联行政案件进行排查,发现2件在生效裁判中认定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员代签名、3件认定承租人家属冒签名,相关协议内容虽不存在故意损害户内其他人员权益的情形,但未能保障其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此外,审查中还发现6件案件存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未及时协助进户、支付补偿款的情形。前述11件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存在,反映涉案地块动拆迁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影响执法公信力与工作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此前成立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办公室,实地考察,多方走访,向区房管局制发2件类案检察建议,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相关人员应就征收适格主体和委托代理知识开展培训,对相关文证加强审查和证据固定;二是在法律范畴内探索附条件支付合同的可行性,对因签约在先估价产生差异的,可在合同内作附加说明;三是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标准、签约程序,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审计单位衔接、征收人员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区房管局于2020年9月回函检察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问题已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对包括特殊对象、搭建丈量、无证经营在内的各项认定前置,一改之前的先签约后选房的做法,签约前明确安置款项额度、安置房源信息;二是树立“让阳光成为最佳证据”的理念,将居民和征收人员的交流过程和意思表示以同步记录仪方式全程记录,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对选房摇号排序进行全程实时跟踪报道;三是采取业务员分段绩效考核,即协议签订先计入一部分考核,在履行完毕后再计入一部分考核,同时将履行的完整度、时限都进行量化,杜绝少数征收人员为赶进度而代签、冒签当事人签名的情况。目前该地块签约率已达到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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