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18 阅读: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国防法共12章70条,此次修订充实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现了相关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成果,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修改,共修改50条、增加6条、删除3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穿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反映和体现在各章具体条文中。
(二)调整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根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中,按照适应新体制新职能的要求,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作出相应调整;增加了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三)充实武装力量的任务和建设目标。在第三章“武装力量”中,增加新时代军队“四个战略支撑”使命任务,调整充实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的具体任务,充实完善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和治军方略的相关内容。同时,明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增加关于保护军旗、军徽和武警旗、武警徽的内容。
(四)拓展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着眼新型安全领域活动和利益的防卫需要,将传统边海空防拓展至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明确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重大安全领域防卫政策,为相关领域防卫力量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边海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管理和防卫工作职责。
(五)改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制度。调整充实国防科研生产的政策方针、基本任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有利于军地资源共建共用共享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平竞争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制度。
(六)充实完善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制度。根据国防教育和国防动员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际,规定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防教育工作职责,增加公职人员模范带头参加国防教育等内容,明确普通高校和高中学生军训制度;对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七)强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明确军人必须忠诚于党的义务要求,着眼“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点对军人地位、荣誉、权利和相关保障等各方面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为配套法律法规提供接口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