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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于:2020-4-24 阅读: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过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该效力仅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审查。

  三十、法官应当如何审核电子化材料?

  答:法官审核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审核难度相对较小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打通相关部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核实,对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采取电话核实。第二,对于双方都占有的证据材料,主要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而定,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有异议且理由正当的应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第三,对于仅单方占有的证据材料,首先考虑是否系制式化、标准化或第三方出具,如发票、交费收据等,这类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可以直接认定;对于单方提供的非制式化并对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时,应当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三十一、在线庭审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在线庭审适用范围原则上没有案件类型限制,但实践中法官应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数量、复杂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估,确定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庭审。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三十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线庭审总体上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线庭审,要求各方当事人均线下开庭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判断理由是否正当。正当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难复杂、需证人到庭现场作证、需与对方当事人现场对质等。实践中,对正当理由的把握标准不宜过于严格,除属于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一般应予以认可。

  三十三、在线庭审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答:在线庭审应严格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必须采取在线视频庭审方式,并且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诉讼平台上进行,不能通过法官个人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开庭。

  三十四、在线庭审如何维护庭审纪律和规范庭审礼仪?

  答:在线庭审应当确保庭审庄重严肃。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在线庭审特点,细化完善庭审规范,重点就庭审场所、环境、着装、行为、旁听案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禁违规录制在线庭审过程或者截取、传播相关视频、图片等行为;对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可以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对违反庭审纪律和礼仪的,应当作出训诫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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