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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于:2020-4-24 阅读:



  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十四、如何处理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形?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总标的额超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限,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的,如果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应当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否则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

  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十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什么形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前已经开庭审理的,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答:小额诉讼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视情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以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对于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十七、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能否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

  答:对于正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符合“简单民事案件”标准,不能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但应当从严把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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