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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于:2020-4-24 阅读:



  二十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应当由谁作出?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转换可以由独任法官自行提出,也可以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经审查需要转换的,由合议庭作出转换裁定。试点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工作流程,自行确定审判组织转换的报批程序。

  二十七、如何把握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答: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关于适用案件范围。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案件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上诉案件”和“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实践中不得扩大。对一审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采取合议制审结的上诉案件、报请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第二,关于适用标准。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并非一律适用独任制,还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对事实待查明、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在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一般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独任法官认为原判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拟作出改判,以及因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拟发回重审的,一般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十八、电子诉讼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实践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推进电子诉讼应当审慎控制节奏,严格适用条件,尊重司法规律,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确保于法有据。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可以拓展适用;对于确属电子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第二,尊重当事人选择。开展电子诉讼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已选择电子诉讼模式的,原则上不得反悔,但确有正当理由的,例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第三,符合案件实际。电子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一般不宜在线开庭,但案件调解、文书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第四,具备技术条件。推进电子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各试点法院应积极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二十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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