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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批涉疫典型案例有哪些新的犯罪类型?权威解读来了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2-3 阅读:



根据办案实践,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的相关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犯罪:一是进口货物未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秩序,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件。二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与境外携带病毒人员私自接触,造成疫情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在这批案例筛选时,我们对此予以重点关注。案例二和案例四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致力于“外防输入”,从不同角度充分发挥侦查、起诉职能作用的范例。案例四中,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在检测结果未出之前,货物不得放行。在此情况下,擅自开具、使用提货凭证交付、提取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构成对国境卫生检疫秩序的侵害,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例二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在未达到防护标准的前提下,与俄罗斯方面司机接触。而李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俄罗斯司机私下接触并交接物品,导致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终因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受到刑事追诉。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筑牢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问题四:近日,多地出现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对于此类行为将如何依法惩处?

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即流调工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一项重要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有效防治疫情至关重要。近日,各地接连发生多起故意隐瞒个人活动信息、拒不配合流调案件。如案例一北京顺义确诊病例王某出现咽干、咽痛、头疼症状后,向疾控部门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在中风险地区活动及接触大量人员等情况,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的重大风险。

在我国,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惩治,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在此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贡献。

问题五:对于故意篡改核酸检测证明的行为,将如何依法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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