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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公检法或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作者: 来源: 更新于:2021-1-25 阅读: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对此,草案在“家庭教育干预”一章中,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也需要有强制性规范。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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